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32分,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6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广园快速路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开发大道蓝天机械城门口对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2. 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2.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 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调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5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473****。(保证人杨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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