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桂M****9号二轮男式摩托车,沿南丹县城关镇某路由国土小区往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南丹县某局路段时碰撞行人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事故发生后,杨某甲继续驾车逃逸。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所受的伤达到轻伤一级。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士锋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97780****,保证人杨某乙151778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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