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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号。2009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2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年7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罚款50元。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3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DQ9****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浦江路、泰山路交界处时,与林某某(女,32岁,汕头市人)发生纠纷,民警接110指令后到场将其抓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杨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盗抢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情况、鉴定委托书;

2.证人林某某、杨某丙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查获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检察官助理:胡冉菁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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