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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杨某甲,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苏NM****小型轿车沿泗阳县桃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成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对其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后被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1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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