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相城区**佳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相城区**村(3)**上**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于2020年6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苏州工业园区城邦花园与朋友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牌号为苏E4****的小型轿车,沿星州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星州街李公堤路口处时,与对向由北向东左转的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8****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苏E8****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因失去控制,又撞到沿李公堤路由东向北右转的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P****小型轿车,杨某甲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事故造成被害人的苏E8****小型普通客车、苏EP****小型轿车受损。
2020年6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一人在苏州市姑苏区石路商业街一家酒吧饮酒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独自驾驶牌号为苏E4****的小型轿车,沿人民路行驶至人民路因果巷路口处时,撞到路中护栏,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事故造成护栏受损。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损失。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马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超男
检察官助理:孙世轩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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