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东乡区**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与亲友在东乡区“**饭店”就餐,并饮酒。饭后,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沿G320线回家,途经“**”路段时撞到道路北侧的石墩。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8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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