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1********,汉族,群众,大学本科,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户籍地,务工。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9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在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号牌为冀T2****的黑色大众牌轿车,经过和平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经抽血检验,杨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3.16mg/100ml,杨某甲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复检,后经河北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10.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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