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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5日、4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同唐某某、杨某乙等四人在洪江市**镇**村“稳禾溪鹅肉馆”吃晚饭,饭间杨某甲喝了一瓶二两装的劲酒。饭毕后杨某乙驾驶被告人杨某甲的湘N*****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杨某甲一起去安江,车至安江锦城宾馆杨某乙下车后,被告人杨某甲便驾车调转车头往洪江市沙湾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320国道安江镇国强汽修厂门口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单黄线,与相向刘某丁驾驶的湘NE****(临)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赴事故现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7mg/100ml。21时19份许,民警带杨某甲至洪江市安江第一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于次日将血液样本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9mg/ml。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唐某某、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怀化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洪江市**乡**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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