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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2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浚县黎阳办事处韩寨府村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韩寨府村中心十字路口时,刮撞到路边行人孙某某,致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的左侧腓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杨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仍在浚县人民医院等待,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李 莉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3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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