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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500元。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当阳市玉泉路由玉泉寺向当阳城区方向行驶,驶至玉泉路碾子湾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查获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354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证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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