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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镇**小区杨某乙家吃饭时饮用白酒约二两,17时许晚餐时再次饮用白酒约四两,后无证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鄂D****6二轮摩托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处时,与路边行人何某某相撞,杨某甲、何某某受伤,路人报警。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因杨某甲受伤不能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遂依法委托松滋市**医院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9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42017004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杨某甲赔偿何某某医疗费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松滋市**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现场方位图、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596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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