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为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6号小型客车,从钟祥市柴湖镇四新村行驶至柴湖镇红英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17mg/100ml。
被告人杨某甲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6小型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魏某某、高某某、杨某乙、全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钟祥市公安局健康检查笔录;6.杨某甲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少虹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79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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