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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其云P2****号的小型客车,从**乡***村委会向***村委会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乡***中学路段时,与静停在路边的云PZ****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未下车查看,直接驶离事故现场,后被玉龙县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抓获。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被告人杨某甲带至***卫生院抽血并送检,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1.75mg/100m血。经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在此次交通道路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221.75mg/100m血,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玉龙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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