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住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中路与三苏路交叉路口,与人行横道隔离桩、防撞桶相撞,造成车辆、隔离桩、防撞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6mg/100ml。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对撞坏的隔离桩、防撞桶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杨某丙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检察官助理黄枭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890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