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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新居**号楼**单元**楼东。曾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蒙D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绿海明珠小区西门信用社门前人行道内,由东向西向后倒车时,与被害人于某某停驶的蒙D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52.3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已就本次交通事故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中酒精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四段、录像视频两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占学

助理检察员:金兰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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