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现住该地,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西安市灞桥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0时07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东三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世园安置房西门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杨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4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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