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14,汉族,大专文化,政和县**局**站*长(已免职),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园*幢*单元***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同其兄弟杨某乙等家人在政和县**局宿舍吃饭并饮酒,后于21时40分又驾驶闽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局往政和县***园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被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杨某甲酒精呼气测试,结果144mg/l00ml。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杨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1.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乙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采集照片;现场检测结果、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其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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