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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200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德凤街道五开南路由利南家园往平街脚方向行驶,20时52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南路100米(小地名:电信大楼)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依法抽取杨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杨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14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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