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回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2时19分,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牌照号豫HPB11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老温武路四五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执勤的温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60.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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