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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大道**宿舍,原系广东省陆丰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18年6月8日被汕尾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6月12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1日由汕尾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8日由汕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强,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汕尾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调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5.4万元

(一)涉嫌收受、索取赌档保护费21.9万元

2013年以来,杨某甲相继担任陆丰市**局**大队大队长及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大队负责辖区巡逻和预防、制止、处罚现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职责,通过**大队民警陈某甲、陈某乙,**大队协警林某甲、黄某甲、颜某某、翁某某等6人(另案处理),多次向**市**镇、**镇等地6个赌场收取保护费合计21.9万元,并指示**大队在日常巡逻中绕开上交保护费的赌场,对这些赌场不予查处。具体如下:

1.收取**市**镇**赌场保护费5万元。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大队协警翁某某向**市**镇**赌场的经营者郑某某每月收取保护费1.2万元,其中1万元通过陈某乙转交给杨某甲。陈某乙5次转交保护费5万元给杨某甲。

2.收取**市**镇**赌场保护费4.8万元。2014年4月起,**大队协警黄某某通过**市公安局保障室职工林某乙向**市**镇**赌场每月收取保护费6000元,并通过陈某甲转交给杨某甲。陈某甲8次转交保护费4.8万元给杨某甲。

3.收取**市**镇**赌场保护费2.4万元。2015年期间,黄某某向**镇**赌场的经营者黄某乙每月收取保护费4000元,并通过陈某甲转交给杨某甲。陈某甲6次转交保护费2.4万元给杨某甲。

4.收取**市**镇**赌场保护费6.3万元。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大队协警林某某向**镇**赌场的经营者陈某丙每月收取保护费9000元,7次共收取6.3万元。其中4次直接拿给杨某甲共3.6万元,3次通过陈某乙转交给杨某甲共2.7万元。

5.收取**市**镇**赌场保护费2.6万元。2015年下半年间,林某某向**镇**赌场每月收取保护费6000元,3次通过陈某甲转交给杨某甲1.8万元。2016年初,**大队协警颜某某向**镇**赌场收取保护费8000元,通过陈某甲转交给杨某甲。

6.收取**市**镇**市场旁边赌场保护费 8000元。2015年下半年间,林某某向**镇**市场旁边赌场收取保护费8000元,通过陈某甲转交给杨某甲。

(二)涉嫌收受郑某某购房“优惠”5万元

2016年1月,时任**市**局副局长杨某甲在**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市**镇**小区楼盘预定一套11栋1302房房号商品房,并预交了定金30万元。2017年2月,杨某甲与**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更改认购11栋2901房。按照**市**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决定,对已预交定金的客户,可享受购房优惠价每平方米4280元。杨某甲在签订合同前找到**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郑某某(同时在**市经营酒店业务),利用**市**局领导身份,要求郑某某在上述优惠价的基础上再另外给予优惠。郑某某明确告知杨某甲优惠价是股东会议决定的,公司不能违反规定再另外给予优惠,只能本人给杨某甲减免5万元的购房款,待股东分红时从其应得部分扣除。杨某甲明知该5万元优惠是郑某某个人承担的,仍然接受该优惠。

(三)收受张某某订做橱柜款8.5万元

2017年8月,杨某甲在**市**镇**小区11栋2901房装修期间,得知**市**酒店老板张某某与**“欧派”橱柜店负责人杨某乙是亲戚关系,遂找到张某某,利用**市**局领导的身份,以装修不够钱为借口,要求张某某出面让杨某乙为其在**的新房定制一套“欧派”橱柜。张某某交代杨某乙为杨某甲位于**新房定做一套“欧派”橱柜,费用由张某某支付。之后,杨某乙联系杨某甲到**“欧派”橱柜店挑选款式和材料,并到**为杨某甲的新房进行测量、设计,确定了一套价款为8.5万元的橱柜款式。杨某乙将该套橱柜价款告诉张某某,由张某某先支付5万元给杨某乙下单定做。完工后,杨某乙将该套定制的“欧派”橱柜安装到**杨某甲的新家,余款3.5万元依然由张某某支付。

二.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损失36.7万元

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杨某甲担任**市**局**大队大队长期间,多次以**大队经费不足为由,向**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河东镇人民政府、**市碣石镇人民政府、**市**发展有限公司、**市**经济开发区等单位申请拨款,并指使蔡某某等人经手以现金领取的方式,将上述单位拨款69万元领回并保管,后经杨某甲私自决定,避开**市**局财务管理制度,将上述款项中的36.7万元以巡逻补贴、加班补贴、高温补贴等项目发放给**大队民警和协警,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主体材料;证明、情况说明;补贴签领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35.4万元,数额巨大,同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损失36.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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