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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受贿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认罪认罚)

镇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51963********,傣族,大学本科学历,职业:公务员,系云南省普洱市**局(以下简称**局)**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巷**号**社**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看守所;无前科。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后于2020年6月4日经研究决定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6月8日收案。本院收案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景谷**企业总公司总经理,镇沅县**书记、**书记,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甲、杨某乙、李某甲等32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1.4万元(现金人民币110.7万元、物品价值人民币10.7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1997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收受普洱**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甲、总经理黄某乙为感谢其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和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9万元及普洱**小区价值人民币7.2万元停车位一个。

(1)1997年,收受当时做机电配件生意的黄某乙为感谢其购买机电设备,送给的人民币7万元;

(2)2015年,黄某甲、黄某乙在普洱**小区时,为与杨某甲搞好关系,送给杨某甲母亲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知情;

(3)2015年,黄某甲、黄某乙承诺送给被告人杨某甲普洱**小区价值人民币7.2万元停车位一个,被告人杨某甲未拒绝。

2.2018年,被告人杨某甲收受普洱**有限公司的李某乙为感谢其帮助协调因擅自更改规划导致房子无法验收问题,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

3.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收受镇沅县**公司总经理杨某乙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价值人民币0.5万元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万元。

(1)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让杨某乙帮其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摩托罗拉手机,至今未将手机款支付给杨某乙;

(2)2004年至2006年春节期间,收受杨某乙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共人民币1万元。

4.2003年,被告人杨某甲收受镇沅县**局局长唐某某为感谢其带队到昆明参加镇沅**项目评审相关工作,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

5.2006年,被告人杨某甲以装修房屋借款为由,收受云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丙人民币5万元,之后因李某丙涉嫌行贿犯罪被调查,被告人杨某甲担心受牵连,将人民币5万元退还李某丙。

6.2007年,被告人杨某甲以购房借款为由,收受**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

7.2008年,被告人杨某甲以装修住房借款为由,收受普洱市**开发公司普洱**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丁人民币7万元。

8.2007年五一节前和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马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2次共计收受人民币4万元。

9.2009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普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乙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2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

10.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收受普洱**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戊为让其帮忙协调工程款,送给的人民币0.8万元。

11.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收受普洱**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庚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20.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元电脑一台。

(1)2007年,被告人杨某甲要求李某庚按3万元人民币价格为其装修个人住房门前的庭院后,至今未向李某庚支付装修款;

(2)2010年9月,李某庚得知被告人杨某甲的儿子考上大学,以用作学习为由,送给被告人杨某甲一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电脑;

(3)2011年,分两次收受李某庚人民币5.2万元。具体情况是被告人杨某甲以购车借款为由,收受李某庚人民币5万元;以李某庚按被告人杨某甲的要求在昆明为其垫支全款代购了一辆尼桑逍客SUV,并支付0.2万元人民币代驾费把车开回普洱交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将垫支车款付给李某庚,但0.2万元人民币代驾费至今未付;

(4)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甲让李某庚开车送其到景洪乘飞机,到景洪机场后,李某庚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

(5)2018年,被告人杨某甲以购买**商铺借款为由,收受李某庚人民币10万元。

12.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收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3.2万元。

(1)2011年年初,周某甲以给被告人杨某甲儿子压岁钱为由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周某甲以节日慰问为由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6次共计1.2人民币万元。

13.2015年和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收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普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丙为在项目中得到帮助,以及感谢帮忙协调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1)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王某丙找其帮忙协调**公租房财政补助问题时,收受王某丙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为王某丙协调办理**楼盘质押手续后,收受王某丙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14.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石某某为感谢其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问题,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0.6万元。

15.2013年,被告人杨某甲收受普洱**有限公司负责人邵某某为在镇沅县**公租房回购中得到帮助,送给的人民币0.5万元。

16.2013年,被告人杨某甲收受普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

17.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收受云南**策划公司业务员庄某某为感谢其在房交会中给予帮助,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1)2012年3月,普洱市第二届房交会结束后收受人民币1万元;

(2)2014年3月,普洱市第三届房交会结束后收受人民币1万元。

18.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收受昆明**管业普洱片区负责人袁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1.2万元。

(1)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每次收受人民币0.2万元,5次共计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5月,袁某某得知被告人杨某甲因病在家休养的消息后,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里看望时送给被告人杨某甲人民币0.2万元。

19.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站负责人普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6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所负责人高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6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1.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普洱市**设计院院长胡某甲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6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2.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局局长郭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5次共计人民币1万元。

23.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管理站站长赵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1万元。6次共计人民币0.6万元。

24.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站站长胡某乙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0.6万元。

25.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局**科科长曾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1万元。6次共计人民币0.6万元。

26.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中心负责人周某乙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0.6万元。

27.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市**厂负责人王某丁为感谢其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给予帮助,送给的人民币0.1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0.3万元。

28.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收受市**局出纳王某戊为让其帮助协调拨付丈夫何某某建项目的工程款,送给的人民币7.5万元。

(1)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每次收受王某戊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6万元;

(2)2018年春节前,收受某戊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3)2019年春节前,收受王某戊送给的人民币0.5万元。

29.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收受付某某为了职务变动及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得到其的关照,送给的人民币1.6万元。

(1)2008年下半年,时任宁洱县**局局长的付某某被作为市**支队长候选人之一,为得到被告人杨某甲关照,在对其考察结束的当天送给被告人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

(2)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前,每次收受时任普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付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2次共计人民币0.4万元;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付某某得知被告人杨某甲因病在家休养的消息后,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里探望时送给杨某甲人民币0.2万元。

30.2007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云南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院院长王某己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0.6万元。

31.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每次收受普洱**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某丁为与其搞好关系,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3次共计人民币0.6万元。

32.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收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陶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以及感谢在建设项目中给予帮助,送给的人民币24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虫草一盒。

(1)2014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安排工作人员为陶某某开发的普洱**小区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后,收受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协调完成普洱**楼盘周边的基础设施工程后,收受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

(3)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为普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调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收受陶某某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

(4)2012年5月,陶某某得知被告人杨某甲生病在家休养的消息后,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里探望时送给被告人杨某甲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虫草一盒。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甲、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普某某等32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1.4万元(其中人民币现金110.7万元、物品价值人民币1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户口证明、任职文件、基本情况、相关文件材料、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杨某乙、李某丙、陶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景谷**企业总公司总经理,镇沅县**书记、**书记,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甲、杨某乙、李某丙等32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1.4万元(其中人民币现金110.7万元、物品价值人民币10.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退交了部分受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提请法院依法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甲未退交的受贿款物,上缴国库。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李安然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镇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侦查卷7册,检察卷2册);

3.起诉书1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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