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原安岳县**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栋**单元**号,因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在邑州监狱服刑。
本案由安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谢远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杨某甲在被抽调至安岳县**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安岳县**镇**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唐某某(已判决)在**村与他人共建楼房中的不合法房屋面积240平方米认定为合法面积,使其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27718.4元。其后,被告人杨某甲在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浪淘沙茶楼收受唐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检举安岳县**局原副局长杨某乙(已判决)等人贪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甲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其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 帅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邑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6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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