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变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路。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后睢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2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取得驾驶证B证,后因违章被吊销。为开车经营运输业务,2013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其胞弟杨某乙家中吃饭时趁杨某乙不备将杨某乙的A2驾驶证盗走。后被告人杨某甲私自用其照片与杨某乙A2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更换并使用,驾驶超出驾驶证B证所规定的准驾车型。2018年1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携带变造的A2驾驶证驾驶鲁V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104国道睢宁县官山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驾驶证;

2.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变造能够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鼐

2020121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369****。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共计51页,扣押的驾驶证二本。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