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邓某某、范某某、聂某甲等供货商的箱包。被告人杨某甲在拼多多平台“馨彤箱包专营店”销售该箱包,所得货款少量用于支付货款,其余货款被其用于运营、转移、挥霍以及个人日常消费,后逃匿,造成邓某某、范某某、聂某甲等人损失共计58万余元。立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归还邓某某等人共计38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清单、入库单复印件、出库单、送货单、销货清单、箱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个人账户信息、通话记录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都某某、李某甲、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姜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及查获经过;
3.被害人邓某某、范某某、聂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钟某某、肖某某、饶某某、朱某某、李某乙、聂某乙、戴某某、李某丙、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和材料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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