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8日将本案报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2月2日将本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广汽绿化二期项目,私刻“广州市花木年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虚构项目合作协议,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50万元和龚某某人民币20万元(币种下同),案发前退还徐某某100万元、龚某某5.6万元。
二、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在广州市白云山护林工作站工作的便利条件,私刻“广州市白云山护林工作站”公章,虚构白云山风景区防火通道清杂工程项目,以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周某某、张某某、易某某、袁某某和陈某某各21万元,共计105万元。
三、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在广州市白云山护林工作站工作的便利条件,虚构白云山风景区防火通道清杂工程、白云风景区绿化工程、广州市白云山云台花园绿化种植工程和消防设备采购等事项,以借款高息返还的名义,骗取王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牛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和文某某共计7404990元,案发前共退还162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骗取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54990元,案发前未退回的金额为8472990元。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等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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