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龙某某、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在网络发布虚假供给各品种苗猪信息,后以普通品种猪冒充二元母猪、大白母猪等品种猪,并缺斤少两等方式诈骗龙某某、吴某某、莫某某支付的苗猪款61000元,除去成本及案发前退还的金额35100元,实际诈骗数额为25900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在网络发布虚假供给各品种苗猪信息,后以普通母猪冒充二元母猪,诈骗龙某某45000元,除去成本22000元及案发前退还的800元实际诈骗数额22200元。
2.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在网络发布虚假供给各品种苗猪信息,后以普通母猪冒充大白母猪,并缺斤少两等方式诈骗吴某某7200元,除去成本及案发前退还的金额6400元实际诈骗数额800元。
3.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在网络发布虚假供给各品种苗猪信息,后以普通母猪、公猪冒充长白母猪、大约克公猪,并缺斤少两等方式诈骗莫某某8800元,除去成本5900元实际诈骗数额2900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龙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杨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根据社区矫正考察结果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胜亚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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