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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3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局家属院**楼,衡水**有限公司法代表无前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景松,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任衡水**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经与石家庄**典当行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协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机动车合格证)代替实物长安汽车作为质押典当物,获取当金。后杨某甲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合格证》作为质押典当物与**典当行签订质押合同,骗取**典当行当金26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杨某甲多次应**典当行要求,或主动要求更换机动车合格证,但其所用来替换的合格证仍为伪造的《机动车合格证》,期间**公司按合同支付本金及费用,2016年5月18日因**公司无法归还当金125万,双方协商续当,后**公司没有再归还**典当行当金及相关费用,杨某甲为躲避追讨,使用杨某甲身份证件,后失去联系,**公司已被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在**典当行质押的52份《机动车合格证》经鉴定均为伪造的假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格证、合同、营业执照等;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文件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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