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司担任**期间,以公司名义,谎称“可提供展览高价拍卖”,伙同他人诱使客户签订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等,以收取相关服务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雷某乙、陆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下同)7.66万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至本市杨浦区国权路96号五角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雷某乙、陆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害人宣称**公司可将藏品高价拍卖,吸引被害人至**公司签订合同,进而骗取被害人服务费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及附件、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害人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被骗取服务费的具体情况。

3.《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

4.证人雷某甲的证言,证实**公司在无能力出售藏品的情况下仍继续骗取客户服务费的事实。

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对客户的欺骗行为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甲退赔涉案款5.88万元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雯蓉

检察官助理 李  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