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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失火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0********,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30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镇**村委会**村自家农地里做农活时,用火柴点火焚烧秸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杨某甲引发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76.5亩,灌木林地面积38.5亩,受损桉树1976株,受损桉树活立木蓄积7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杨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系自首;3.林权证,证实被烧毁山林权属情况;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杨某甲对起火点进行辨认的情况;5.鉴定意见,证实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情况;6.被害人杨某乙等人陈述,证实自家山林被烧毁的事实;7.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杨某甲失火的事实经过;8.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失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并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星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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