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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失火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镇**村**村小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安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其侄女杨某乙携带黄纸、冥币、爆竹等驾车来到**镇**村**村小组祖坟山场,为杨某乙母亲上坟吊祭。在吊祭时,杨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黄纸且在黄纸未燃尽的情况下离开了山场。因天干风大,未燃尽的黄纸引燃了墓边的茅草,火顺风势向祖坟山场西南水库方向蔓延,并烧毁了水库对面**村山场刘某某栽种的湿地松树林。经鉴定,**镇**村**村小组祖坟山场、**村山场过火面积98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39.5亩,非林地上的林木过火面积8.5亩,非林地上的牧地过火面积50亩,林地过火地类为有林地、商品林地,过火树种为湿地松,中龄林。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安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3月23日,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

2.林权登记表、合同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3.证人杨某乙、叶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丁、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注意野外用火安全,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黄洲镇圳溪村山下村小组祖坟山场、新陈村山场过火面积98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39.5亩,非林地上的林木过火面积8.5亩,非林地上的牧地过火面积50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晓勤

检察官助理:戴媛媛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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