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0********,苗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村**组“烂泥沟”(地名)自家田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堆放的杂草点燃,因风势变大,火势蔓延至旁边的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杨某甲并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救火。
经贵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对“烂泥沟”火灾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总面积24.927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7296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8565公顷,宜林地面积8.0162公顷,林种为一般商品林,主要树种杉木、马尾松、杂灌等;过火非林地面积7.3252公顷;经济损失191107元。
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主动与岑巩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损失补偿协议书》,承诺对火灾造成的林木损失进行补植47520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生态损失补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杨某乙、杨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5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部分因火灾损被害人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主动与岑巩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损失补偿协议书》,承诺对火灾造成的林木损失进行补植,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定乾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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