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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失火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锦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为方便种植烤烟,进入锦屏县启蒙镇地茶村“鱼行”山场清理林地准备炼山。上午8时许,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山场内点燃杉木枝开始炼山,在火堆尚未完全熄灭且还冒着烟的情况下,杨某甲便离开山场。10时30分许,在山场干活的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发现山场起火,并与当地群众、政府人员共同扑救,直至当天下午17时许,山场火势才得到控制。2020年6月9日,经锦屏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该山场过火面积为143.4亩,有林地面积96.5亩,采伐迹地46.9亩。受灾总株数9349株,总蓄积539.8669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家属在案发后赶往现场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正面免冠照片、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杨某丁、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戊、杨某己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野外用火安全,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96.5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调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5.被害人:(1)杨某庚,现住锦屏县**镇**村**组。(2)杨某辛,现住锦屏县**镇**村**组。(3)杨某戊,现住锦屏县**镇**村**组。(4)杨某壬,现住锦屏县**镇**村**组。(5)杨某己,现住锦屏县**镇**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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