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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带着杉树苗、锄头来到本市明月镇云岩居委会**组“猪沙冲里”其自家老宅,在其自家老宅大门朝向的左边的空地栽植杉树苗。在栽树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休息的时候抽了一根烟,烟抽完以后被告人杨某甲未将烟头熄灭随手丢弃在旁边干枯的茅草中。后被告人杨某甲继续栽树,当天l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发现其刚刚丢弃烟头的地方的茅草烧了起来。由于当天刮风,又天干物燥,燃烧的茅草在风的作用下迅速向被告人杨某甲家老宅屋后的山岭上蔓延并引发森林火灾。此山火于同年2月25日凌晨被扑灭。醴陵市森林公安局聘请醴陵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告人杨某甲失火烧毁山岭面积等有关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59.6301公顷(894.5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向云岩居委会负责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联名恳请书、证明、森林防火通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甲、孙某某、程某某、贺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贺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醴陵市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醴林调[2020]第045号;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由于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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