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派出所妨害公务案
2016年3月2日上午,邢台县**派出所所长马某甲与协警准备出所抓捕某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杨某甲闯入其办公室吵闹,阻拦马某甲出门,在马某甲欲将其先行带离时,其用胳膊乱抡造成马某甲左手小指受伤,并导致马某甲等干警未能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直至2016年5月11日,该犯罪嫌疑人方被抓获归案。
2**医院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12日下午,**医院急诊科医生白某某、护士杨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头面部伤口进行清创缝合,缝合时杨某乙按规定用镊子探了其伤口,证实伤口没有贯穿。后杨某甲要求白某某将其病历上的伤口改为贯穿伤,但白某某未答应其无理要求。
其后,杨某甲在两三个月之内多次到**医院急诊科纠缠白某某,对白某某进行威胁、恐吓,称如不为其更改病历伤口为贯穿伤就去卫生局告白某某,白某某拒绝修改,后杨某甲多次去卫生局告状。
2014年7月12日,邢台县医院因杨某甲多次上访,下发“**医院关于对杨某甲纠纷案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给予白某某行政警告、书面检查、全院批评、暂停执业一个月的处分,严重影响了白某某的工作、生活。
3**政府寻衅滋事案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杨某甲编造家庭困难等借口,强行、多次向**镇镇委书记马某乙要钱,并威胁称不给钱的话就去北京上访,马某乙迫于无奈,分三次共给了杨某甲27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到案说明、处理决定等;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张某某、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白某某、马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宏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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