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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地区醉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并互殴,后到黑庄户派出所解决纠纷时,在派出所办事大厅内随意大小便。遭辅警制止后,持拳将民警杨某乙(男,45岁,北京市人)面部打伤,致杨某乙右颌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杨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迎新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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