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市**科医院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楼区**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岳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共计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岳阳市求索西路的出租屋和供自己使用的车辆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0元毒资给吸毒人员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许某某购得毒品冰毒后与杨某甲汇合,由杨某甲驾驶其朋友兰某某处借来的越野车至岳阳市湖滨一偏僻处,杨某甲与许某某在该车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甲在岳阳县**镇做客,酒后想吸食毒品“冰毒”,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0元毒资给许某某要其购得毒品冰毒后送至岳阳县荣家湾。许某某购得毒品冰毒后赶至岳阳县**杨某甲见面,杨某甲驾驶由同事杨某乙处借来的小轿车至岳阳县荣湾湖附近一偏僻处,杨某甲与许某某在该车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9年11月18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联系杨某甲购买毒品“冰毒”,杨某甲收取陈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500元毒资后微信转账给许某某,由许某某将毒资转账给上线贩毒人员。杨某甲听从许某某的安排来到岳阳市**居民点一楼下拿到上线贩毒人员“李姐”(另案处理)扔下的毒品。之后,杨某甲坐车回到出租屋外见到陈某某,杨某甲带陈某某到自己出租屋内吸食了部分“冰毒”,剩余的“冰毒”由陈某某带走。
2019年11月20日,岳阳县公安局中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警情后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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