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在自己位于蒲江县**镇**小区**栋的家中,容留李某某、陈某某、喻某某、杨某乙吸食毒品,后将吸食毒品的吸壶丢弃在**镇**小区旁边一条水泥路旁的树林内,2020年4月20日,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该吸壶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吸壶中的残留液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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