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小区**栋**号。2020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出资,由游某某购回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二人在杨某甲居住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小区**栋**号房屋客厅内对所购冰毒进行吸食。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出资,由游某某购回冰毒后,二人在杨某甲居住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小区**栋**号房屋客厅内对所购冰毒进行吸食。
2020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出资,由游某某购回冰毒后,二人在杨某甲居住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小区**栋**号房屋客厅内对所购冰毒进行吸食。当天晚上,因为所购冰毒较少,于是杨某甲再次出资,由游某某购回冰毒后,二人继续在杨某甲家房屋的客厅内对所购冰毒进行吸食。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出资,由游某某购回冰毒后,二人在杨某甲居住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小区**栋**号房屋客厅内对所购冰毒进行吸食。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容留游某某吸食冰毒共计五次。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现场辨认、提取笔录:辨认容留他人吸毒现场和提取杨某甲微信记录等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换押证、案件移送材料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侦查卷宗贰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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