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6年10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1月份,在宿迁市洋河新区东圩居委会等地在其轿车上容留他人吸毒,共计容留他人吸毒5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一辆沪C*****轿车停放在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东圩居委会四组附近的空地上,在车内容留杨某乙、钟某某、魏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一辆苏N*****轿车停放在宿迁市洋河新区废黄河树林附近的空地上,在车内容留钟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将一辆苏N*****轿车停放在宿迁市洋河新区南大街路边处,在车内容留钟某某吸食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洪波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居住地,电话1516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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