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街。被告人杨某甲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灌云县**镇**街租住房屋内,容留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被告人杨某甲一同参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生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其租住处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9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9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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