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7年3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用其本人身份证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登记开房,并在客房内提供毒品,容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在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K 粉和开心粉)。当天16时许,海口市公安局金宇派出所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现场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进行检测,证实其五人均为阳性,有吸食毒品的行为。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甲入住酒店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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