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镇**村**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 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方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租用金华市金东区**镇**路**花园**栋**单元**号店面、**花园**幢**单元**室,容留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每次抽头50元。2018年10月,方某某与杨某乙退出经营。2019年5月6日、5月8日晚,田某某、许某某在该出租房内以每次150元的价格分别卖淫一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傅某某、许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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