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杨某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在邛崃市临邛镇胜利村4组一民房开设经营了一间无名茶铺,2019年2月开始,杨某甲将该茶铺提供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向每名卖淫妇女每天抽取30元使用费。同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其经营的无名茶铺内,容留卖淫妇女王某甲、赵某甲、庹某某分别与王某乙、付某某、黄某某、赵某乙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鹏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候审。(保证人杨某乙电话:1355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