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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容留卖淫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3********,黎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居委会**市场**足疗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玫瑰,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白沙县**镇**居委会**市场筹建的“**足疗店”正式营业。因生意不好,2019年8月底,开始容留唐某某、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乙、刘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吴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杨某甲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和避孕套,并与卖淫人员口头约定,卖淫人员每次在店内卖淫收取30元分成,上班时间外出卖淫收取50元分成,晚上外出卖淫过夜(俗称“包夜”)收取100元分成。每次卖淫结束后,杨某甲与卖淫人员以现金或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进行分成结账。2019年10月16日,白沙县公安局对“**足疗店”进行查处,查获避孕套等涉案物品一批。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杨某甲被电话传唤到白沙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对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卖淫记录账本3本、购物清单6张、微信支付二维码1张、避孕套426个(其中1个已使用过),(均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关于杨某甲的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杨某甲社会危险性的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登记表、铺面房租赁合同书及收据、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账单、聊天记录截图、关于部分卖淫女未能核实身份说明、杨某甲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涉案物品说明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杨某乙、林某甲、刘某某、林某乙、唐某某、宾某某、廖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黎菊青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南省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本案相关物证,现存放于白沙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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