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90********,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阳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并案审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张某甲(已判决)受耿某某委托向韩某甲索要债务并约定分成。2015年7月26日,张某甲纠集孙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杨某甲,谎称有工程,将韩某甲、韩某乙骗至张某甲经营的阳信县河流镇西孟村颗粒厂内,强行将被害人韩某甲驾驶的鲁M*****日产天籁小型轿车扣留。被害人韩某甲还款后,耿某某向张某某等人支付5000元好处费。
2、2012年,张某乙向张某丙借款,后未能归还。2015年9月13日,张某丙、张某丁到张某乙位于阳信县阳光嘉苑小区C4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索要债务,与付某某(张某乙之妻)发生冲突,付某某报警。当日下午,张某丁通过朋友联系张某甲、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强行将被害人付某某从其家中赶出,事后被告人杨某甲占用该房屋长达一年半时间。后经人调解并由张某丙支付1万元好处费,被告人杨某甲退出。
3、2015年底,王某甲找到被告人杨某甲让其帮助向王某乙索要债务。2016年元旦前后某日,王某甲得知王某乙在阳信伟业汽贸修车后,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到达伟业汽贸。被告人杨某甲不顾现场工作人员阻拦强行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鲁M*****黑色宝骏730轿车开离现场,后伟业汽贸工作人员驾车追赶,并在阳信县人民法院(幸福一路853号)附近将该车追回。返回伟业汽贸后,被告人杨某甲对赶到现场的被害人王某乙实施言语恐吓,被害人王某乙被迫同意将车辆抵押至王某甲处,待偿还债务后将车赎回。
4、2016年春某日,孙某某受他人委托向陈某某索债,并纠集张某甲、杨某乙、樊某某(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前往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在疏港路通往该村公路附近拦截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鲁M*****奥迪A6轿车。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堵在该奥迪车前,张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斯巴鲁越野车跟在该奥迪车后,孙某某下车后持一把砍刀打砸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侧玻璃,将手伸入车窗欲打开车门,被害人陈某某持一把水果刀自卫,并趁机将车辆开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价格认证结论书;3、证人田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同案犯孙某某、张某甲、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2018年春,阳信县滨阳大道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岳某某负责道路两侧的绿化土运输工程,王某丙、王某丁等人驾驶渣土车向该工地运送土方。被告人杨某甲得知此事后,驾驶车辆强行拦截王某丙、王某丁等人驾驶的渣土车,并实施恐吓、威胁行为,以此向被害人岳某某施加压力,欲强行加入该工程。被害人岳某某害怕被告人杨某甲拦车、闹事,被迫接受被告人杨某甲向该工地送土。后,被害人岳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支付土方款共计人民币69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材料入库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家宝
检察官助理:韩凯宜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阳信县**镇**村;
2、侦查卷宗六册、单行材料八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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