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江县,住元江县**街道***社区***组**号,2013年9月12日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7日被元江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延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8日,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1.2017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从元江县***社区**宾馆徒步回家,途经至**宾馆与***十字街之间的街面道路上时与后方驾车驶来的李某甲、谭某某因让车问题引发争吵,后杨某甲跑回**宾馆内邀约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三人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人在**宾馆大门外将李某甲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李某乙、杨某丙等人在**街道***社区**烧烤摊吃烧烤喝酒过程中,因龙某某与杨某丙发生争执,杨某甲便帮杨某丙的忙,李某乙劝阻时与杨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甲将吃烧烤的桌子掀翻,李某乙等人便离开烧烤摊。后杨某甲持**烧烤摊的菜刀追砍李某乙,李某乙跑去烧烤摊拿起木凳冲向杨某甲,朝杨某甲打去,杨某甲用刀砍向李某乙,把在二人中间劝阻的杨某丙左手背砍伤。杨某甲的左手臂被李某乙用木凳打伤。经鉴定,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在**街道*****KTV唱歌,期间,陈某某军酒后无故滋事,与KTV另一包房的被害人温某甲起争执,尔后,陈某某军邀约杨某甲、李某乙等人持啤酒瓶到被害人温某甲等人的包房内滋事,李某乙无故用啤酒瓶将被害人温某甲的头部打伤。后被害人温某甲被送到***卫生院医治,被告人杨某甲持啤酒瓶,李某乙持刀到***卫生院,与在卫生院的唐某某发生争吵,杨某甲持啤酒瓶将被害人唐某某的头部打伤后二人离开卫生院。在被害人温某甲、唐某某在卫生院医治期间,杨某甲再次邀约李某乙等人持顺刀、木柴等物到***卫生院滋事,杨某甲等人看见**村温某乙一方人数众多后逃离现场。经元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甲、唐某某二人人体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甲、温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身体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正祥
检察院:李云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元江县**街道&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47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9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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