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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18〕4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盖州市城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9日被盖州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4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其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索某某在盖州市鼓楼办事处金龙歌厅302包房内,**厅**被害人李某某,后又将经理殷某某叫至包房内,持刀逼迫被害人殷某某跪在地上并对其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2018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盖州市西城办事处百亿龙网吧二楼包房内,因琐事与杨某丙发生争吵,后杨某甲持菜刀将被害人杨某丙头部、右肩、右前臂、胸部砍伤,造成杨某丙头部疤痕累计长度15.7cm,其余肢体疤痕累计长度14.1cm,全部疤痕累计长度29.8cm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阳

检察官助理:侯逾慧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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