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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6********3915,汉族,预备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在繁峙县砂河镇一酒店内给其儿子过满月宴请亲戚,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及其亲戚饮用白酒。饭后,赵某甲(杨某甲三姨夫)提出要去代堡村路口的繁峙县晋驾旭来驾驶员培训学校找其父亲赵某乙。杨某乙(杨某甲父亲)驾驶一辆电动车拉着赵某甲、杨某丙进入旭来驾驶员培训学校训练场内。出于安全考虑,驾校教练李某甲将杨某乙驾驶的电动车拦停。杨某乙、赵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杨某乙受伤。被告人杨某甲获悉其父杨某乙被打伤后,和母亲李某丙来到驾校。被告人杨某甲质问是谁殴打其父亲,因未得到答复,便电话通知哥哥杨某丁驾驶装载机来到驾校门口,将大门封堵。被告人杨某甲进入驾校练车场内,将一辆教练车拦停,并用脚踢碎了倒车镜玻璃,后又拿起院内的砖块、椅子打砸驾校办公场所玻璃,办公室内的电脑显示器、茶几、沙发等物品均不同程度被损坏。打砸办公场所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等人在驾校大门处阻拦无关人员出入大门。砂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杨某甲仍不听劝阻,驾校学员李某丁从大门处离开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对李某丁进行阻拦,后被民警制服。被告人杨某甲被带至派出所后,仍态度蛮横,不听阻劝离开派出所,再次来到驾校滋事,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强制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借机滋事,损毁驾校物品,阻拦他人出入驾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士杰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到案经过一份;

6. 涉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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