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12日,孙某某挂靠浙江**建筑有限公司在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60号招投标中心,以人民币390.4283万元中标兰溪市**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网工程。被告人杨某甲为承办该工程,伙同他人在地下停车场以扇巴掌、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孙某某,迫使孙某某退出该工程,后杨某甲支付孙某某前期费用,与浙江锦华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具体承办该工程。
2.2014年10月12日,在兰溪市**街道**村**村许某某承包的地里,被告人杨某甲想在许某某承包的地里挖泥沙,许某某当场拒绝,被告人杨某甲使用“龙头插”及用脚踢的方式殴打许某某及其妻子杨某丙。
3.2017年11月28日,在兰溪市上华街道办事处一楼办公室内,被告人杨某甲不满游某某来投标兰溪市**街道**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将自己喝了一半的开水泼向游某某脸上。
4.2018年7月份至8月份的一天,在兰溪市兰江街道青湖公园,被告人杨某甲叫谢某某开建筑公司资质去招投标工程,因未中标,杨某甲用扇巴掌及脚踢的方式殴打谢某某。
5.2018年11月底的一天,在兰溪市云山街道至尊茶餐厅包厢内,被告人杨某甲因将人民币5万元给谢某某帮沈某某开建筑资质用于投标,沈某某要求杨某甲归还多余的人民币1.8万元,杨某甲质问谢某某相关钱款去向,谢某某未应答,杨某甲即用拳头殴打谢某某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治安案件调解书、收条、病历资料复印件、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吴某甲、沈某某、张某某、杨某丁、李某某、郑某某、姜某某、宋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徐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许某某、杨某丙、游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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