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甲,别名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05年8月17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5年9月16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2009年7月22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8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2016年3月3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与朋友杨某乙(另案处理)、章某某等人一起在天台县**街道**KTV一包厢内唱歌,章某某醉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将空酒瓶等物品推倒后离开包厢。被告人杨某甲从厕所里出来后看到这一情况,了解到是章某某所为,遂一边与翁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杨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乘坐翁某某开的车离开歌厅,一边打电话给章某某,问其在包厢里发生了什么事,后在电话里约定到**路碰面。次日凌晨1点左右,在天台县**街道**路与**路口,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章某某碰面后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被告人杨某甲与翁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杨某丁、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追打章某某,被告人杨某甲持铁锤,杨某乙持自拍杆将被害人章某某多处打伤。经鉴定,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的违法犯罪的事实。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档案信息及违法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归案经过、证人吕某某、杨某乙、陈某某、范某某、汤某甲、郭某某、郑某某、孙某某、汤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忠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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